公投第 22 案
投票前先了解

全國性公民投票說明

11 月 28 日與地方選舉同日投票
本頁中立整理 不表達立場

第 22 案 主文

你是否支持政府使用「核電」振興經濟,以廢除「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

這一票怎麼投

公投票 同意或不同意 擇一圈選

同意

支持政府使用核電振興經濟 並廢除非核家園能源政策

不同意

不支持主文提出的能源政策方向

  • 投下同意 不代表核電廠可不經審查恢復運轉
  • 投下不同意 不代表反對所有核能

正反雙方的主要論點

依提案理由與公開討論整理 順序不代表重要性

支持方

  1. 穩定供電AI 與半導體用電增加 核能可全天候發電 與再生能源搭配
  2. 減少碳排核能發電過程直接碳排低 有助降低對燃煤與天然氣的依賴
  3. 產業發展於既有核電廠區發展小型模組化反應爐 供應算力中心與高科技產業
  4. 能源選項不應以單一政策排除核能 應在安全前提下評估與再生能源的搭配

反對方

  1. 核能安全臺灣地震頻繁 重新運轉須確認設備老化 耐震能力與事故應變
  2. 核廢料處置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未定 用過核燃料仍貯存於電廠
  3. 時間與成本停機多年的電廠須大量檢查 維修與審查 能否及時供電與成本效益仍有疑問
  4. 能源規劃減碳應納入再生能源 儲能與電網建設 能源政策須經完整專業評估

通過條件

公民投票法第 29 條 兩項須同時符合

  1. 1有效同意票 多於 不同意票
  2. 2有效同意票 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門檻以全體投票權人計算 實際票數依中選會公告

投票結果的效力

通過
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公投內容之必要處置 行政機關二年內不得變更該案內容之施政
不通過
公告結果起二年內 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同樣適用於通過之情形
仍須留意
主文未載明具體措施 實際處置方式各方見解不一 環境基本法的非核家園目標 須由立法院修法變更 個別機組運轉 仍須通過安全審查與取得執照

誰可以投

  • 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含當日以前出生
  • 未受監護宣告
  • 在國內繼續居住 6 個月以上 計算至 11 月 27 日
  • 與選舉於同一投票所投票 18 19 歲選舉人僅領公投票
輸入出生日期 確認資格

五場電視意見發表

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播出 並於網路直播

  • 11 月 12 日星期四 15:00民視
  • 11 月 14 日星期六 19:00台視
  • 11 月 16 日星期一 15:00中視
  • 11 月 18 日星期三 10:00華視
  • 11 月 20 日星期五 19:00公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