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投第 22 案
投票前先了解
全國性公民投票說明
11 月 28 日與地方選舉同日投票
本頁中立整理 不表達立場
第 22 案 主文
你是否支持政府使用「核電」振興經濟,以廢除「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
這一票怎麼投
公投票 同意或不同意 擇一圈選
同意
支持政府使用核電振興經濟 並廢除非核家園能源政策
不同意
不支持主文提出的能源政策方向
- 投下同意 不代表核電廠可不經審查恢復運轉
- 投下不同意 不代表反對所有核能
正反雙方的主要論點
依提案理由與公開討論整理 順序不代表重要性
支持方
- 穩定供電AI 與半導體用電增加 核能可全天候發電 與再生能源搭配
- 減少碳排核能發電過程直接碳排低 有助降低對燃煤與天然氣的依賴
- 產業發展於既有核電廠區發展小型模組化反應爐 供應算力中心與高科技產業
- 能源選項不應以單一政策排除核能 應在安全前提下評估與再生能源的搭配
反對方
- 核能安全臺灣地震頻繁 重新運轉須確認設備老化 耐震能力與事故應變
- 核廢料處置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未定 用過核燃料仍貯存於電廠
- 時間與成本停機多年的電廠須大量檢查 維修與審查 能否及時供電與成本效益仍有疑問
- 能源規劃減碳應納入再生能源 儲能與電網建設 能源政策須經完整專業評估
通過條件
公民投票法第 29 條 兩項須同時符合
- 1有效同意票 多於 不同意票
- 2有效同意票 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門檻以全體投票權人計算 實際票數依中選會公告
投票結果的效力
- 通過
- 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公投內容之必要處置 行政機關二年內不得變更該案內容之施政
- 不通過
- 公告結果起二年內 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同樣適用於通過之情形
- 仍須留意
- 主文未載明具體措施 實際處置方式各方見解不一 環境基本法的非核家園目標 須由立法院修法變更 個別機組運轉 仍須通過安全審查與取得執照
誰可以投
- 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含當日以前出生
- 未受監護宣告
- 在國內繼續居住 6 個月以上 計算至 11 月 27 日
- 與選舉於同一投票所投票 18 19 歲選舉人僅領公投票
五場電視意見發表
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播出 並於網路直播
- 11 月 12 日星期四 15:00民視
- 11 月 14 日星期六 19:00台視
- 11 月 16 日星期一 15:00中視
- 11 月 18 日星期三 10:00華視
- 11 月 20 日星期五 19:00公視
資料來源
-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 中選務字第1153150284號 含理由書全文蘇澳鎮公所轉載
- 公民投票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中選會 五場電視發表會公告中央選舉委員會
- 核電公投投什麼 正反論點與法律效果整理商業周刊